(2015)衢龙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45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