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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45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