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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世文诉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文,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吴世文,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黄家谷,男,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虞德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世文诉被告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世文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世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世文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