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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字第00047号原告秦永春与被告陶荣祥、财保襄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某某,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47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陶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下称财保某某分公司)。担保人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陶某某、财保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陶某某所有的牌号为鄂F8RQ**的时风牌轻型自卸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秦某某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董台的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02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陶某某所有的牌号为鄂F8RQ**的时风牌轻型自卸货车;二、查封担保人秦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董台的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02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