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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诉被告李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李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42号原告:李超被告:李达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李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超撤回对被告李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李超承担。审判员  李洪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