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诉被告李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李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42号原告:李超被告:李达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李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超撤回对被告李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李超承担。审判员 李洪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