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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安会与罗绍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会,罗绍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52号原告曾安会,女,汉族。被告罗绍宏,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555号附1号会峰轩B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73984562-6。负责人张益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安会与被告罗绍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曾安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安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曾安会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