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盐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德兴与黄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兴,黄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周德兴。被告:黄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兴诉被告黄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兴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兴撤回对被告黄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德兴负担。审 判 员 曹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芳书 记 员 曹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