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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嘉园建设有限公司、高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嘉园建设有限公司,高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88-1号原告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祖。被告荆门市嘉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本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青山,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飞。原告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嘉园建设有限公司、高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荆门市嘉园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荆门民三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国祖、被告嘉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姚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嘉园建设有限公司、高飞的起诉。审 判 长  鲁儒华人民陪审员  张先全人民陪审员  任显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