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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2月24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日12时50分许,梁青驾驶湘B7VE**号小型客车沿株洲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丰田4S店门口路段时,与相对直行的由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的湘BAE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事故认定,梁青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人龙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其进行采血取样送检。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90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株湘司鉴(毒鉴)字(2014)125号毒物鉴定意见书,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出具的第43021112014009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登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1993)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长沙铁路公安处株洲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说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龙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龙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迎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