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松与徐红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松,徐红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5)靖民一初字第446号缓急密级平级审判长:签名:时间:法律文书名称:时间:庭长 :发签名:黄裕康时间:2015-5-28主办单位:拟稿人:蒋文边时间:2015-5-27院领导签发:签名:时间:合议庭成员核稿已核稿人员:签名:杨光磊时间:2015-5-27缮打:校对:份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姜松,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梓木村黄家组。委托代理人黄明脱,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丽柏,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红,女,1979年7月25日生,壮族,个体工商户,原住靖西县武平乡安本村果乐外屯**号,现住靖西县新靖镇新华街***号对面。原告姜松诉被告徐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姜松负担。审判员蒋文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邓洁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