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金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金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双拥大道欧锦园*座**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勇,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熖,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飞龙,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