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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国家税务局与李祖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银平,抚州市临川区国家税务局,李祖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银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州市临川区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廖财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华,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玲,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祖持,个体经营户。上诉人廖银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银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银平自愿撤回上诉,其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银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廖银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慧群审 判 员  邹志伟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