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单保杰与王赛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保杰,王赛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单保杰,潍坊市云飞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赛赛,潍坊新旭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单保杰诉被执行人王赛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埠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赛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赛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赛赛在中国建设银行潍坊坊子支行坊城分理处22×××65帐户存款16461.08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