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牛业与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牛业,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牛业(黄梅)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燕平,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冈伊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宏,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以下简称伊利原奶事业部)。负责人田杰,该部门经理。原审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现代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武强,董事长。上诉人爱德牛业(黄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冈伊利公司、原审第三人伊利原奶事业部、湖北现代乳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饶贵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蕾、代理审判员张秋月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裁定认为,爱德牛业(黄梅)公司与黄冈伊利公司、伊利原奶事业部、湖北现代乳业公司四方签订代扣款协议书是基于爱德牛业(黄梅)公司与湖北现代乳业公司有租赁关系在先,爱德牛业(黄梅)公司诉请要求黄冈伊利公司返还代扣奶款,需四方协商一致解除代扣款协议书并各自结算,或黄冈伊利公司与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解除租赁并结算后才具备条件。现除爱德牛业(黄梅)公司外,另三方均不同意解除代扣款协议书,且爱德牛业(黄梅)公司与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未从形式上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遂裁定:驳回爱德牛业(黄梅)公司的起诉。上诉人爱德牛业(黄梅)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法侵害了我公司诉权。一、原审裁定驳回我公司起诉的第一个理由是我公司与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的租赁合同未解除。本案中我公司起诉主张的是黄冈伊利公司违反四方协议约定,超出我公司代还款范围代扣款项,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此诉讼是依据四方协议,与租赁合同无任何关联,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况且我公司实际早已发函解除了与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的租赁合同。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是:四方签订的代扣款协议是建立在我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向黄冈伊利公司供销牛奶合同基础上,基于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与伊利原奶事业部之间的债权债务产生。代还款是因为我公司与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双方关系友好,因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但又有固定资产予以保障我公司的代还款追偿权,为稳固各方合作关系才签订了本涉案协议。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我公司在代还款后有权向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追偿,所以该四方协议与租赁合同无关。协议中并未有我公司代还款系以租赁关系为前提或以租金来抵代还款的任何约定,而仅是约定我公司履行协议代还款后有权向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进行结算追偿,从而明确了该协议仅是独立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代还款协议,我公司与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的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任何事实法律关系。黄冈伊利公司在既无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超额代扣款项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才是原审应当依职权依法审查范围,该诉讼所牵涉的法律关系与租赁合同及四方协议是否解除没有关联。原审故意混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系有意偏袒黄冈伊利公司及第三人之嫌疑。四方协议是一份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独立协议,不受其他任何协议约束。原审主观臆断无限扩大和超出了四方协议约定的范围,显然违反当事人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况且我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已向法院陈述双方租赁合同解除的事实。二、原审驳回我公司起诉的第二个理由为四方代扣款协议没有解除,此认定亦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事实不清。四方协议是否解除不是审查黄冈伊利公司超额代扣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前提条件,也不是我公司在原审中要求其返还超额代扣款不当得利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审以此裁定驳回我公司起诉,显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四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代还款履行条件不能成就时应由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印证我公司代还款的条件、范围。我公司要求黄冈伊利公司返还不当得利超额扣款诉讼是对黄冈伊利公司违反代扣款约定所进行的诉讼,该诉讼系由黄冈伊利公司实施的不当得利行为引发,其超额扣款行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无协议的约定。故四方协议是否解除并不影响我公司要求黄冈伊利公司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四方签订的代扣款协议第一、三条对我公司代还款、黄冈伊利公司代扣款条件及范围有明确约定,黄冈伊利公司在我公司终止经营当月超出约定将当月奶款全部代扣发生了违法侵权行为,即使协议正在履行中我公司以此诉讼要求返还此不当得利也并无不当。2、该协议得以履行的主要条款是我公司每月奶款足以满足代还款数额,如果低于该数额则应当由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四方协议仅为我公司正常经营维持与黄冈伊利公司之间的供奶合同期间才为四方协议代还款得以有效履行的条件,就此黄冈伊利公司代扣的范围也仅是在当月满足所约定的代扣款5681元范围内。本案我公司自2014年3月起就终止经营,黄冈伊利公司是知情的,通过扣除我公司2014年4月的全部奶款可以印证。该时间段以后我公司就停止经营之行为已经明确了我公司已经不能履行四方协议的客观事实,四方协议因我公司代还款的主要条款出现了合同条款不能成就的事由,致使债权人通过我公司代还款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由此黄冈伊利公司应当立即根据协议约定与第三人伊利公司原奶事业部向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主张还款责任。因为此条款也是协议所约定的主要内容,债权人仍依据协议向债务人继续主张权利,故我公司作为无还款义务主体无权主张解除,行使解除权利的应当是协议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我公司在履行该协议中因黄冈伊利公司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正当诉权要求其返还并无不当。而原审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四方协议未解除作为驳回我公司起诉,属于滥用职权非法剥夺我公司合法诉权的违法认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原审驳回我公司起诉的第三个理由为四方账目没有结清,代还款协议范围我公司既不是欠款主体的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因该债务的账目与我公司与本案均不相关。至于我公司就代还款部分如何向第三人现代乳业公司追偿,我公司如何依据协议约定要求黄冈伊利公司承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并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原审应当依法审查我公司起诉要求黄冈伊利公司承担侵权行为的返还责任,但原审却超出我公司诉讼范围,利用手中职权将与本案无关之事由无限扩大作为非法剥夺我公司合法诉权的理由,明显错误且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在四方代还款协议中履行的只是代还款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限度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该义务并不是无限的,而仅是建立在正常供奶合同关系期间且扣款亦仅是双方约定的数额,不足部分应由第三人湖北乳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该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独立且不受其他协议约束。黄冈伊利公司实施超额扣款,无法律规定也无双方约定,构成不当得利的侵权行为,我公司仅以此主张返还,属于法律赋予法院予以实体审查判决的民事纠纷范围。我公司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应予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我公司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我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188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由二审直接审理,并由黄冈伊利公司承担上诉费。本院经审理认为,爱德牛业(黄梅)公司依据四方协议的约定起诉黄冈伊利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认为需四方协商一致解除《代扣款协议书》并各自结算,或黄冈伊利公司与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公司解除租赁公司并结算后才具备条件,属实体处理问题,不是程序审理问题。故原审裁定驳回爱德牛业(黄梅)公司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饶贵芳审 判 员 郑 蕾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晨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