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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四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君与被告李小汉、郑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君,李小汉,郑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295号原告刘小君,男,19XX年XX月XX日出身,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钟龙,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郑志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君与被告李小汉、郑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小君承担。审 判 长  任正亚审 判 员  胡 波助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