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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吹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国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吹英,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亮,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新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创,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安贺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浮洋镇乌洋管区新厝辜厝巷。法定代表人曾宪荣,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吹英、被上诉人黄国亮、陈克创、贺顺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和被上诉人陈吹英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8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于伦审判员陈春生审判员陈育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林延龄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