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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闫发刚与孙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发刚,孙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19号���告闫发刚,男,生于1982年6月14日。被告孙婕,女,生于1987年3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发刚与被告孙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发刚撤回对被告孙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闫发刚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