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洪涛与陈兵兵、商水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涛,陈兵兵,商水珍,方玺,余文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67号原告:郑洪涛。委托代理人:章献彪。委托代理人:胡丽丽。被告:陈兵兵。被告:商水珍。被告:方玺。被告:余文一。原告郑洪涛诉被告陈兵兵、商水珍、方玺、余文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献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兵兵、商水珍、方玺、余文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1月3日,被告陈兵兵以银行掉头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到2014年12月2日止,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被告方玺、余文一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商水珍与被告陈兵兵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兵兵、商水珍未如约还款,被告方玺、余文一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兵兵、商水珍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8日2098.85元);2、判令被告陈兵兵、商水珍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方玺、余文一连带归还上述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被告陈兵兵、商水珍、方玺、余文一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在开庭审理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1份(原件)和银行转账凭证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陈兵兵向原告郑洪涛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日之前归还,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方玺、余文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被告陈兵兵收到借款6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复印件,加盖淳安县档案馆复印件章),拟证明被告陈兵兵与被告商水珍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1份和代理费发票1份(原件),拟证明原告郑洪涛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定要件,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陈兵兵与商水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兵兵、商水珍未按期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陈兵兵、商水珍按约定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理费,符合双方的约定。借款逾期后,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兵兵、商水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洪涛借款6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兵兵、商水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洪涛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方玺、余文一对上述第一、二项陈兵兵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被告陈兵兵、商水珍负担,被告方玺、余文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郑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陈兵兵、商水珍、方玺、余文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7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长 叶元聪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人民陪审员 鲁建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