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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本东与凌月娥、王开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本东,凌月娥,王开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汪本东,男,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凌月娥,女,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开正,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汪本东与被执行人凌月娥、王开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月娥、王开正名下的银行存款18663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汪本东,男,汉族,住肥东县白龙镇音湾村上湾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12089514。被执行人:凌月娥,女,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古城路22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12040429被执行人:王开正,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居委史城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1093316。申请执行人汪本东与被执行人凌月娥、王开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月娥、王开正名下的银行存款18663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