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执字第00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国顺与陈会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顺,陈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445-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顺,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会平,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刘国顺与陈会平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支付欠款578393.3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四查”,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45400元,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旬阳执字第004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峰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