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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甄焯康与林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焯康,林郁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甄焯康,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铭莹,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紫红,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郁毅,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焯康诉被告林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甄焯康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