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锦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锦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882号原告:石锦龙。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负责人:文茂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锦龙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锦龙自愿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锦龙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石锦龙负担。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