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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彦与重庆优品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彦,重庆优品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69号原告邹彦,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渝中区新华路荣英灯饰商行业主,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优品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491033-7。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彦与被告重庆优品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邹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邹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