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轩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轩,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驿民初字第3459号原告李红轩,男,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勇,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李红轩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轩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张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张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轩诉称,2012年10月和11月,被告以家中有急事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偿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400元及利息。被告张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出具内容为:“借老李现金肆仟元整(4000.00)张勇2012.10.1”的借条一张。2012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900元,出具内容为:“借老李现金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张勇2012.11.1”的借条一张。2012年11月6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元,分别出具内容为:“借老李现金叁仟元整(3000.00)用于工地张勇2012.11.6”和“借老李现金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张勇2012.11.6”的借条两张,以上被告共计借原告款13400元,经原告追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勇四次向原告李红轩借款13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借条上未有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红轩借款13400元。二、驳回原告李红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杨珍献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