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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英好与胡耀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好,胡耀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896号原告林英好,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胡耀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英好与被告胡耀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英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英好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英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英好负担。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