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洪春、杨立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孙洪春,杨立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98号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该单位董事长。被告孙洪春。被告杨立秀。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洪春、杨立秀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19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19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