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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坤与厦门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坤,厦门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02-1号申请执行人黄坤,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月辉、黄义勇,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196号A。法定代表人赖世和。申请执行人黄坤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坤的债权33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