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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永刚申请执行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刚,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争胜乡。被执行人郭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郭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峰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扣划,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永刚。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2015)三执字第5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