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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蔡卓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卓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卓明。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13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30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卓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卓明在钦州市钦南区新阳街凯利酒店11楼的1110号房间,准备将一小包毒品“K粉”卖给廖某、黄某时,双方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蔡卓明身上缴获可疑毒品氯胺酮一小包(净重6.2克)。经鉴定,从被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卓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廖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审讯光盘;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蔡卓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卓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卓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卓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卓明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卓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世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