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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菊桃与高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桃,高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张菊桃,女,1973年7月20日。被告高红英,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桃与被告高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桃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张菊桃承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