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菊桃与高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桃,高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张菊桃,女,1973年7月20日。被告高红英,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桃与被告高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桃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张菊桃承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