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农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维护家庭和睦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黄启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雪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