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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农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维护家庭和睦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黄启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雪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