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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杨某借款合同一案的本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为能查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