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杨某借款合同一案的本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为能查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