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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游君瑞广告经营部与龙游传扬广告设计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君瑞广告经营部,龙游传扬广告设计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81号原告:龙游君瑞广告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文化东路493号。业主:周志军,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三门源村三门寺里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809112116)被告:龙游传扬广告设计室(龙游传扬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521号。业主:丁建铭,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192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君瑞广告经营部与被告龙游传扬广告设计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君瑞广告经营部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传扬广告设计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君瑞广告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君瑞广告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龙游传扬广告设计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游君瑞广告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