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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宝凤与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凤,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朱宝凤。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冰,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负责人XX洲。原告朱宝凤与被告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宝凤于2015年5月26日以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宝凤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