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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裕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裕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桂林裕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小街52号1栋。法定代表人韦裕梅,董事长。被告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裕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裕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裕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裕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30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5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裕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