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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景芳与林国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芳,林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46号原告林景芳,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潘祥勇、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妹,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景芳与被告林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景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国妹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横江路西南侧江南水都5D、5E地块5E-1#楼某单元、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某办公、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25号书香大第5#楼某店面、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77号祥坂宏光苑某单元、闽侯县上街镇大洋路2号大洋鹭洲C25#楼整座的房屋所有权,价值以人民币4587000元为限。案外人许越峰愿以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东侧与交通路北侧交叉处万科广场B地块某单元房产、案外人陈坚良愿以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宁化路1号吉水苑某单元房产、案外人吴富荣愿以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79号某单元房产为原告林景芳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林国妹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横江路西南侧江南水都5D、5E地块5E-1#楼某单元、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某办公、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25号书香大第5#楼某店面、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77号祥坂宏光苑某单元、闽侯县上街镇大洋路2号大洋鹭洲C25#楼整座的房屋所有权。以上房产冻结的价值以人民币4587000元为限。二、立即冻结案外人许越峰为原告林景芳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东侧与交通路北侧交叉处万科广场B地块某单元房产。三、立即冻结案案外人陈坚良为原告林景芳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宁化路1号吉水苑某单元房屋的所有权。四、立即冻结案外人吴富荣为原告林景芳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79号某单元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锐人民陪审员  李锦堂人民陪审员  叶维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冰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