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傅延庭、胡增涛、张学光与张艺馨、刘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延庭,胡增涛,张学光,张艺馨,刘忠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傅延庭,男,5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胡增涛,男,3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张学光,男,31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艺馨,男,30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刘忠义,男,3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延庭、胡增涛、张学光诉被告张艺馨、刘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