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傅延庭、胡增涛、张学光与张艺馨、刘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延庭,胡增涛,张学光,张艺馨,刘忠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傅延庭,男,5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胡增涛,男,3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张学光,男,31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艺馨,男,30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刘忠义,男,3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延庭、胡增涛、张学光诉被告张艺馨、刘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