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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李翠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黄彦斌,该供热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毛玉平,该办职工。被告李翠霞,女,成年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李翠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7日,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负担25元,退还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25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