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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金秀、雷东春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金秀,雷东春,王静,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113-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被执行人郭金秀。被执行人雷东春。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徐旭。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金秀、雷东春、王静、徐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郭金秀、雷东春、王静、徐旭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3370元及后续利息(其中王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静、徐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7164元、执行费1253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金秀、雷东春、王静、徐旭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金秀、雷东春、王静、徐旭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静、徐旭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包家桥小区16号的房地产予以查封、评估,因涉嫌刑事犯罪,桐庐县公安局发函要求暂缓处置,故本院已暂停对上述房地产的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金秀、雷东春、王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郭金秀、雷东春、王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1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郭金秀、雷东春、王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