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刘德才、刘天星、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刘德才,刘天星,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宏文路**号。负责人郑建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刘德才,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房管局**号楼*单元*户。被执行人刘天星,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5日,住西安市环城东路**号,系刘德才之子。被执行人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22号。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刘德才、刘天星、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421831.20元、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51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德才、刘天星、陕西灵灵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80305.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