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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希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希怀,刘红艳,连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回龙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13103-1。法定代表人:虞越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希怀,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刘红艳,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希怀之妻。被执行人连丽春,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职员,住望江县。申请执行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希怀、刘红艳、连丽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徐希怀、刘红艳、连丽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希怀、刘红艳、连丽春的银行存款207475元及利息(包含诉讼费4575元、执行费2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收益。(未含从判决应当履行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履行期间法定债务利息,在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时一并计算在内)。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周 洋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