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7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则明等与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则明,袁会秀,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753-3号申请执行人:陈则明,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袁会秀,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周青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6.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