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结东、霍合菊、李明辉、王芬、于邦新、王彦云、陈广春、马风霞、陈光东、张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结东,霍合菊,李明辉,王芬,于邦新,王彦云,陈广春,马风霞,陈光东,张月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34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李结东,男,1963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霍合菊,女,1960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明辉,男,1986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芬,女,1988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于邦新,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彦云,女,1979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广春,男,1967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马风霞,女,1967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光东,男,1964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月华,女,1964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结东、霍合菊、李明辉、王芬、于邦新、王彦云、陈广春、马风霞、陈光东、张月华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结东、霍合菊、李明辉、王芬、于邦新、王彦云、陈广春、马风霞、陈光东、张月华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