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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康进才与梁运生、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进才,梁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516-2号申请执行人康进才。被执行人梁运生。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进才与被执行人梁运生、周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梁运生、周会兰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文彬审判员  阳自强审判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曼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