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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1与刘×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1,刘×,方×2,方×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441号原告方×1,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女,1948年5月11日出生。被告方×2,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方×3,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1诉被告刘×、方×2、方×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1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方×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