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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元军与李迎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军,李迎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李元军,农民。被告李迎江。原告李元军诉被告李迎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将南袁营村、东蒋营村、杜寨子村三个村的卫生室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形式为包工包料,价格为138000元,2014年4月完工。但被告分三次支付了85650元料款,剩下的52350元人工费,经我百般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2015年2月11日,在我的强烈要求下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条,今年我找怀来县监察大队解决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工程的人工费5235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当庭举证、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李迎江将怀来县桑园镇南袁营村、东蒋营村、杜寨子村三个村的卫生室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李元军,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款为138000元(含人工费)。2014年4月完工后,被告分三次给原告结算了85650元,尚欠5235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人工费523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应归还拖欠原告的人工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迎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元军人工费523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1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