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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科兴留学生产业基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鸿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科兴留学生产业基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鸿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科兴留学生产业基地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鸿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科兴留学生产业基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鸿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6元,减半收取9888元,由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9888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裕华代理 审 判员 唐 毅代理 审 判员 蔡妍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兼) 邹俊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