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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万波与胡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波,胡连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郭万波,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胡连民,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波诉被告胡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波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