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万波与胡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波,胡连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郭万波,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胡连民,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波诉被告胡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波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