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凌析被告刘向东、第三人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析,刘向东,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凌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刘向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第三人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株洲县。法定代表人张汉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参加和解、调解等)。原告凌析被告刘向东、第三人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通知原告凌析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凌析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析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琼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