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彦钊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彦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彦钊,农民。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蔡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彦钊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倴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彦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彦钊不服,以其没有对被害人高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被害人高某系自愿,二人没有发生性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庆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宋彦钊及其辩护人蔡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宋彦钊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志辉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滑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