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素琴与张继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