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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素琴与张继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关注公众号“”